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6〕4号
龙陵县乎壳咖啡有限公司:
龙陵县乎壳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5年5月20日与龙陵县腊勐镇松山村委会签订《龙陵县松山1887精品咖啡庄园建设项目租赁合同》,范围为腊勐镇松山小学老校址,建筑占地面积约为2562㎡,加工车间厂房2000㎡,食堂360㎡,会议室152㎡,咖啡厅50㎡,年租金18万元,租期为10年,你公司在龙陵县腊勐镇松山小学老校址原校址新建鲜果分拣精选生产线1条,配套设备为除叶除杂机、浮选机、清洗机、色选机、脱皮机、脱胶机;咖啡生豆生产(打米)设备1套、萃取车间、液体包装车间、冻干车间、成品仓库、包材库;2层建有烘焙色选车间、熟豆包装车间、粉碎车间、粉末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包材库、成品仓库;晾晒棚1个面积约500㎡,内设1个烘干房;占地面积约80㎡冻库1个,包材库、锅炉房设1台2.2t/h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2.15t/h生物质蒸汽锅炉,研学实训楼建筑面积740㎡等设备。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2026年1月建成投产后未按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时间、建成时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2.2026年5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5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等事实;3.2026年5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会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已授权委托***、**全权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进行调查、接受询问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4.2026年5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5.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照号码:91530523MAE60WFJ6K,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6.2026年5月26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你公司2024年5月26日—2026年5月26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7.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6〕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你公司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10218.75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结果,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