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6〕5号
龙陵县祥龙制砖有限公司:
龙陵县祥龙制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生态环境部通过强化监督定点帮扶APP向我局推送6月重点线索,推送线索为:“龙陵县祥龙制砖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固定值,具体为该企业排气筒DA001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日污染物小时浓度以及监测因子出现7次连续不变固定值,疑似现场端设备不正常运行(如:4月27日7时至4月28日1时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连续19小时为5.84mg/m³;4月27日7时至4月28日22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连续40小时为51.82mg/m³;4月27日7时至4月28日22时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均值连续40小时为21.84mg/m³;4月27日7时至4月28日22时烟气流速连续40小时为5.17m/s;4月27日7时至4月28日22时烟气温度连续40小时为40.11℃;4月28日3时至4月28日22时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0小时为19.77mg/m³;4月29日2时至4月29日23时烟气温度连续22小时为39.64℃;5月1日2时至5月2日1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4小时为37.38mg/m³;5月1日2时至5月2日1时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4小时为14.31mg/m³;5月1日2时至5月2日1时烟气流速连续24小时为4.92m/s;5月1日2时至5月2日1时烟气温度连续24小时为39.26℃;5月1日2时至5月2日1时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4小时为6.55mg/m³)”。2026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对该推送线索进行了核查发现,由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于2026年4月27日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日上传至《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出现不变固定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2.2026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4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基本情况等事实;3.2026年7月13日、2026年7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隶属关系,违法事实;4.2026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5.2026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自主验收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已自主验收;6.2026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于2025年8月29日与云南文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将全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权委托该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日常运维;7.2026年7月9日,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导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日数据6份,证明该段时间数据出现固定值情况;8.2026年7月9日龙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你公司2024年7月9日—2026年7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9.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6〕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公司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3;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你公司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20703.125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结果,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