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3号
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9日,根据全省万寿菊加工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排查行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会同省厅万寿菊加工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组对生产经营地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小田坝村(第五村民小组茨桐洼)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系统漂白粉搅拌机、MBR膜产水阀、MBR膜反洗阀显示为停止状态,药剂采购及投药异常,污水处理设施中膜池MBR膜被拆除返厂未换装使用,但你公司仍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你公司出水口清水沉淀池水质《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28号)监测结果显示,分析项目化学需氧量为393mg/L,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化学需氧量≤200mg/L)193mg/L。本局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符合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勘察笔录附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检查情况以及存在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 2026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水质采样及样品验收记录表》1份,证明采样的点位、方式及污染源种类;
3. 2026年3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出水口清水沉淀池水质监测的结果;
4. 2026年3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你公司出水口水质监测中化学需氧量超标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5. 2026年3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太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项权利;
6. 2026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明提取的书证种类、数量;
7.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经营资质;
8.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9.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确认<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复函》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组织环保自主验收;
11.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
12.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二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13. 2026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取的部分《污水处理站记录表》书证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投药不正常、记录不规范;
14. 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信息;
15. 2026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对你公司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告知情况以及存在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供述;
16. 2026年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最近两年内(含本次)共有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17. 2026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发生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18. 2026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生态环境检测委托书》1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委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执法监测;
19. 2026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20. 2026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3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资格;
21. 2026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反馈万寿菊加工企业污染防治排查情况的函》(云环办函〔2026〕78号)1份,证明省厅反馈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和一般性环境问题;
22. 2026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方案》1份,证明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及责任人,有序推进整改;
23. 2026年7月31日,你公司《生态损害赔偿启动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同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2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2026年8月5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3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8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局2026年8月5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或区域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为3;日排放量(水)为“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0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中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12.5万。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并经2026年8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5次生态环境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给予减轻处罚金额20%,本局将正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