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6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该公司”)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反馈超标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下对DA001焚烧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
2026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49号)送达该公司负责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49号)中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77mg/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229mg/m³,一氧化碳折算浓度301mg/m³。其中一氧化碳折算浓度监测结果超《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4表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直接排放限值2.01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19日,我局制作的《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6年5月25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证明对该公司开展采样监测并将超标结果依法送达该公司负责人的事实。
3.2026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4.2026年7月17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厂长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5.2026年7月1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6.2026年7月17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负责人、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5]50号)、验收(云环验[2011]4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情况及审核意见,环保项目验收等情况;
8.《排污许可证编》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排放污染物种类、标准、监测方式等情况;
9.《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情况;
10.2026年7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3.2026年7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近2年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4.2026年7月17日,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小时烟气流量(气)为“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罚款15.3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15.3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