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6〕1号
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
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内设置了一根埋入地下的水泥管道,全长约150米,2026年4月3日至5月18日将未处理的养殖粪便污水通过该水泥管直排,排放量约132立方米,进入养殖场下方的莽王村花桥新村安置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氧化塘)内。造成氧化塘净化功能丧失,塘内积存有大量养殖粪污,并伴有恶臭,用于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大面积死亡,污水持续通过出水口流入莽为河汇入施甸河,进入怒江。根据《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出水水质监测报告》(施环监字[2026]-034号)显示,你养殖场出水水质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8.07×103mg/L、氨氮653mg/L、总磷98.1mg/L、粪大肠菌群3.5×106MPN/L,分别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表5限值的19.175倍、7.6125倍、11.2625倍、349倍。《施甸县2026年上半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施环监字[2026]-033号)中花桥新村安置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8×103mg/L、氨氮280mg/L,分别超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2019)一级B标准限值的21.3倍、35倍。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属于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即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制作的《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6年5月20日,你养殖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授权委托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厂长***全权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2026年5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出水水质监测报告》(施环监字[2026]-034号)、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已将检验检测结果及报告告知你养殖场的事实;
(4)2026年5月20日、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及产生的污水直排场外的事实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5)2026年5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内容包括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环评材料及租赁协议,证明你养殖场的法律主体资格、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及环保手续办理等事实;
(6)2026年5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7)2026年5月20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2024年5月20日—2026年5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养殖场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8)2026年6月15日,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提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你养殖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责任,已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事实;
(9)2026年6月18日,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提交的《关于施甸县何元乡锁金养殖场废物排放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10)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养殖场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6〕1号),明确告知对你养殖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8月13日,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8月5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6〕1号)、2026年8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1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经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对你养殖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即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1.2万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你养殖场于2026年6月15日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截止2026年6月18日已全部清理完成并补种水生植物,恢复氧化塘净化功能。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要求。2026年8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5次生态环境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一致讨论决定,给于你养殖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1.2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2万元(即减少10.7%)。
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依据,我局对你养殖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即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