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7号
腾冲县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于2025年3月份开始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2025年11月份陆续安装相关生产设备,2026年1月份基本建成后进行机器调试。检查当日,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处于机器调试。已建成原矿堆棚3600㎡,原矿堆棚内堆放少量尾矿砂;精矿车间1间/400㎡,车间内存放有部分锡精矿;选矿车间已建成安装磨机1台、破碎机2台、摇床72张、浮选槽14槽、板块压力机1台;配套建设有高位水池1个/800m³,浓缩罐1个/1000m³,回水池1个及相关回水设施3套;建设厂房1000㎡、办公及生活区1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10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贵金属矿采选 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93”,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类别属于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现场负责人)***、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腾冲县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现场负责人)***、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以及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事实;
2.2026年5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4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截至检查当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的环境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3.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排污登记,具备基础排污备案手续;
4.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4〕6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松坡宏兴锡矿采选项目曾取得2014年度原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松坡宏兴锡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锡矿采选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展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6.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松坡宏兴锡矿采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锡矿采选项目曾完成原有审批范围内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2026年5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估算总投资400万元;
8.2026年5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选厂扩建项目(宏兴矿石加工产能提升项目)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9.2026年5月1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县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0.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案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7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