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9号
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9日对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以下简称“你采选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采选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采选厂《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建设项目》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验先投)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选矿废水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10日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采选厂2020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截止2026年6月9日,《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2025年2月你采选厂选矿车间投入生产。
2.你采选厂三号选矿车间外有50吨左右采矿废渣随意堆放;一号、二号、四号选矿车间产生的尾矿约550吨,沿车间旁山箐河道随意堆放。
3.你采选厂二号选矿车间选矿废水回水池水溢流进入山箐河;一号、二号选矿车间旁山箐河上建有简易坑塘,选矿废水排入简易坑塘混合山箐河水后沿河道外排。
4.你采选厂一、二号选矿车间检修摇床产生的废机油约40公斤,贮存在选矿车间塑料桶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收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6年6月9日,提取你采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你采选厂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一号、二号、三号、四号选矿车间经营者的身份;
2.2026年6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2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采选厂存在因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在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下投入生产;选矿车间旁随意堆放采矿废渣、尾矿;选矿车间选矿废水通过回水池、设置的简易坑塘进入外部河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收存废机油等环境违法相关行为,以及你采选厂副总经理***,一号、二号、三号选矿车间经营者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认可;
3.2026年6月9日,提取《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部分复印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4〕32号),证明你采选厂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建设项目已按规定获得环评审批,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采矿废渣、尾矿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2026年6月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20〕12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20〕27号),证明你采选厂《腾冲县瑞滇山寨横河锡矿采选厂建设项目》因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投入生产使用,2020年9月10日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采选厂2020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
5.2026年6月9日,提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选厂已取得排污登记;
6.2026年6月9日,提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腾冲市滇滩镇山寨村黑谷地箐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保环审〔2023〕2号),证明你采选厂尾矿库审核通过1个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口相关信息。
7.2026年6月9日,提取《企业实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你采选厂已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8.2026年6月9日,提取你采选厂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采选厂职工身份,及你采选厂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
9.2026年6月9日,提取你采选厂2025年度、2026年1月至4月电费账单复印件1份,以及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选厂在此期间存在开展生产活动的事实。
10.2026年6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采选厂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11.2026年6月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保山市水功能区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选厂位于Ш类水体;
12.2026年6月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选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存在违法开展生产活动的事实。
13.2026年6月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你采选厂2024年6月9日—2026年6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采选厂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采选厂上述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对你采选厂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免予处罚。
2.对上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采选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1)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4;超过期限改正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采选厂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68000.00元(大写:壹佰零陆万捌仟元整)。
(2)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采选厂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3)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物防治设施、利用其它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采选厂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6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陆仟元整)。
综上,我局对你采选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总计罚款人民币134.9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玖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你采选厂送达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9号),告知你采选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采选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采选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采选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采选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