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10号
腾冲欣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20日,腾冲欣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主动投案,称其公司有机肥与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2026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开工并完成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于2026年2月投入试生产,截至检查当日(2026年6月23日)已全部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设备调试,建设内容为原料仓库(租用)330平方米、粉碎机1台、打包机1台、成品仓库(租用)400平方米,原料仓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45(肥料制造 262),该公司有机肥与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6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检查审批表和通知书,证明你公司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主动投案(应被检查人申请)以及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6年6月23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职工***、***的身份。
3.2026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8份、调查询问笔录(番景辉、李瑞林)2份,证明你公司有机肥与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于于2026年1月开工并完成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于2026年2月投入试生产及2026年6月23日现场调查时项目处于停产状态。
4.2026年6月23日提取你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12-530581-04-01-22535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肥与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600万元,建成后年产有机肥6万吨,年产育苗基质营养土15万袋(单袋规格20kg)。
5.2026年6月23日提取你公司与腾冲市腾越街道玉璧社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书》复印件1份,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场地为租赁土地及土地性质情况。
6.2026年6月23日提取你公司与云南百源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腾冲欣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肥与育苗基质营养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和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已完成报告编制工作情况。
7.2026年6月23日提取你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职工身份。
8.2026年6月23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欣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2026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位于腾冲市一般管控单元;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等级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1000.00元(大写:陆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