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818-00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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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腾)〔2026〕1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202611


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65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反映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超标问题,202662日、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期间,需采用手工监测,时间是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小时。但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202632316时至33018时期间颗粒物数据异常,202641日至15日期间出现二氧化硫数据异常,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报备为设备故障导致,上述时段砖厂正在生产并排放废气污染物,但设备故障期间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涉嫌违法案件来源。

2.2026630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职工******的身份。

3.2026624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5份,6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4.2026630日提取的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年产4000万块煤矸石砖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准〔20212号)复印件、《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年产4000万块煤矸石砖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已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且排污许可证注明该砖厂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5.2026630日提取的你公司与云南龙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由云南龙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6.2026630日提取的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人数为15人,属于微型企业。

7.2026630日提取的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20263-4月报备数据异常情况说明12份,以及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隧道窑废气处理排放口日均值表,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202632316时至33018时、202641日至15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正在排放废气污染物,且期间数据异常原因为设备故障。

8.2026630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腾)〔20251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受到过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9.20267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位于终点管控单元;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没有专门针对此项违法问题的自由裁量规定结合公司配合调查态度,主动进行整改,对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我局于20268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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