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6〕4号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中共云南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腾冲市涉重金属选矿企业监督指导情况的函》(云生督办〔2026〕112号),反馈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线索。2026年6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同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由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
2026年6月17日—7月17日,经调查查实,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一、四、六、七4个选矿车间于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增加了浮选工艺和尾矿脱水设备,生产工艺由原环评的“磁选+重选”改为现在的“磁选+浮选+重选”,选矿废水处理由原环评的“尾矿库处理”改为现在的“尾矿脱水设备脱水+干渣库贮存+水泥厂综合利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为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改建”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二车间于2018年增加了浮选槽28槽、尾矿脱水设备1套,生产工艺由原环评的“磁选+重选”改为现在的“磁选+浮选+重选”,选矿废水处理由原环评的“尾矿库处理”改为现在的“尾矿脱水设备脱水+干渣库贮存+水泥厂综合利用”;五车间于2017年增加了浮选槽37槽、尾矿脱水设备1套,生产工艺由原环评的“磁选+重选”改为现在的“磁选+浮选+重选”,选矿废水处理由原环评的“尾矿库处理”改为现在的“尾矿脱水设备脱水+干渣库贮存+水泥厂综合利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为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改建”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三)你公司六车间原料堆场、六车间、四车间存放有四桶废机油,重量30kg,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且在2026年5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涉重金属专项指导帮扶检查时有废机油泼洒、渗漏,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6年6月1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二)2026年6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4份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三)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人事任免及薪资调整的通知》(继鑫〔2023〕1号)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综合办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四)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3〕59号)复印件1份、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试准[2014]4号)复印件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5〕33号)复印件1份、《新建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国环评证乙字第2537号)部分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昆绿监XC14-224)部分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522599316465H001X)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选厂及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版)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办理排污登记、环评审批、试生产及验收手续的事实;
(五)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030603-2)、《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固体废物属性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六)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2025年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年报表,2026年1—4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2024年、2025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年报表,2026年1—5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投入生产的事实;
(七)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人员总数和结构情况;
(八)2026年7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拟确认机器设备、厂房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保万承评报字(2026)053号)1份,证明你公司在行政处罚追溯期内未批先建总投资额为3976301.54元的事实;
(九)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十)2026年6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十一)2026年6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2024年6月17日—2026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近两年内受到1次行政处罚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6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4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8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8月5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4号)和2026年8月5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及你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未批先建行为,处以罚款5.9万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未验先投行为,处以罚款28.8万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12.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47.3万元(大写:肆拾柒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