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7-2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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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改字﹝2015﹞4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5﹞4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腾冲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一)一车间在澄清池北边设置了一根长20米,管径60厘米的水泥管,并通过该管向芦杆河排放澄清池内的水,(二)你公司在尾矿库水回用泵前私自设置了一根长6m,管径15cm的PE管,并通过该管向滇滩河排放污水。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保监察支队现场监查记录》2份和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以下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公司于7月13日前封堵一车间私设的水泥管。
  3.责令你公司7月13日前拆除尾矿库前私设的PE管。
  4.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7月15日前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以上整改情况,由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