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1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燃烧后的灰渣和收集的飞灰经固化后送至隆阳区垃圾填埋场未进行分区填埋;二是污水处理系统消毒设施未正常使用。三是根据2015年11月18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5〕-132号),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排放的烟尘浓度为1045.7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770 mg/m3,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6月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月2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6年1月2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6月4日《现场照片说明》、《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5〕-132号)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版)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21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1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2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
(四)根据以上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燃烧后的灰渣和收集的飞灰经固化后送至隆阳区垃圾填埋场未进行分区填埋、污水处理系统消毒设施未正常使用、烟尘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限于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整改,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保山市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保山市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