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6-06-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龙塘分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6〕3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3号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

我局对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6年3月份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6﹞026号),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的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84mg/L,超过《制糖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表2标准。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6﹞026号),2016年3月2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6年3月2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3月24日《现场照片说明》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6〕3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治理,经核算你公司2016年3月份应缴纳排污费为9943.71元,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二倍罚款,共19887.42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肆角贰分。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治理,限于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龙陵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