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9-1108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保环罚〔2019〕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9〕7号

 

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

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及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厂在厂区东侧外约4米处设置一个排口,厂区内的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原厂区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二是你厂在厂区南边的地上临时排污管道(排放至生猪屠宰废水收集池)105米处设置了一个排口,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直接排放至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2019年9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9月6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9〕-082号)和其他材料等证明材料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7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9月25日,你厂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书》,承认了环境违法事实,认为“你厂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对处罚上反思错误,深刻痛悔,望体恤资金困难,延时酌情处理”,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厂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