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11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环责改字〔2020〕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0〕2号

 

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大瑞铁路工程保山隧道斜井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大瑞铁路工程保山隧道斜井正在施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有大量施工废水经八级沉淀后从南边排入大沙河,执法人员对大沙河下游进行查看时,发现河水浑浊,河两边有泥沙沉淀痕迹,4月1日11点25分,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文正雄到达现场后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4月7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1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pH为12.13,悬浮物为1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为6-9,悬浮物70mg/L的限值。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将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13号)复印件送达至你公司法人,告知超标情况,并对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刘祥立、现场负责人文正雄就4月1日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超标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4月2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2020年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送达回证》(保环送﹝2020﹞3号)1份,2019年10月1日《新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前工程机械设备计件租赁合同》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一是加强污染设施管理,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二是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你公司排放进入大沙河的淤积,并于7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我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君 联系电话:0875-2191010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邮政编码:6780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