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3号
龙陵县泰康硅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县泰康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工作;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了补充调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是该公司部分硅石原料、洗矿废水沉淀池内清掏渣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二是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洗矿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全部进入建有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循环使用,部分废水通过建有的雨水沟排入苏帕河。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周根云、赵建伟);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021年3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4张)证据为凭;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润贵);2021年6月21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国毕);2021年6月17日《现场取证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12张);2021年6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4张)证据为凭2021年6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8 月 23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 8 月 30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 8 月 23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3号)、2021年 8 月 23 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部分硅石原料、洗矿废水沉淀池清掏渣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