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9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7号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是发现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擅自于2020年初拆除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设备,将拆除后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摆放在设备库;二是你公司2号冶炼炉应急排口在非紧急情况下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三是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原料(硅石)、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是你公司未及时对洗矿区沉淀池内的淤泥进行清掏,导致部分清洗硅石的废水通过沟箐排入外环境汇入勐连寨水库,每天废水排放量大约在300m³左右。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锡康、董项诗);2021年6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9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26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额度,2021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召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陈述意见进行讨论,经讨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当前处于疫情期间,“六保、六稳”工作任务繁重,加之当前企业发展困难,对你公司擅自拆除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处于2万元罚款,其余3项违法行为按照原来案审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7号)、2021年8月23日《送达回证》、《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2021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擅自拆除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对你公司2号冶炼炉应急排口在非紧急情况下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四)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原料(硅石)、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五)对你公司未及时清掏沉淀池的淤泥,清洗硅石的废水部分通过沟箐排入外环境汇入勐连寨水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