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龙陵县万福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9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9号

 

龙陵县万福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10时03分至12时05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龙陵县万福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殡仪馆建设项目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5张)、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9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9号)、2021年8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