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7号
龙陵恒冠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陵恒冠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建设的3万亩柑橘类水果产业基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2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年4月22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22日《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2021年4月22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27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予处罚,2021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召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陈述意见进行讨论,经讨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且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完善环评手续进行了多次提醒,你公司均未及时办理完善,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按照原来案审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7号)、2021年8月23日《送达回证》、2021年8月27日龙陵恒冠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通知书陈述申辩意见书(龙泰农请〔2021〕2号),2021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该项目为提高农民增收项目,未对当地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对你公司建设的3万亩柑橘类水果产业基地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处40000.00元罚款,(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