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8号
保山市隆阳区联友屠宰厂:
2021 年5月6日16时00分至17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山川、杨俊涛对保山市隆阳区联友屠宰厂(以下简称“你屠宰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屠宰厂存在以下问题:1、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厂区东侧设有1个生活污水排口。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5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5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屠宰厂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2.对你屠宰厂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2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