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16号
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施甸报废汽车接收点:
2021年3月24日云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施甸报废汽车接收点(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于2003年11月13日取得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至今未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于2021年11月1日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案审会(陈述申辩会),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你公司属于总公司下属的一个点,总公司的环保相关手续齐全,你公司就不需要再办理。”我局陈述申辩审核意见如下:
一是根据你公司2021年11月1日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3]37号文件,其内容是对《保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确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及内容是在隆阳区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包括两块场地,A场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164号(作为办公及一些零部件储存),B场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红庙村委会山脚村(作为拆解区旧零件仓库),你公司的经营地址位于施甸县仁和镇小马桥,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并未提及地址位于施甸县仁和镇小马桥的施甸报废汽车接收点的相关事宜;二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规定,你公司施甸报废汽车接收点项目级别属于报告表级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运行至今未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采纳,不同意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降低处罚额度及免于处罚;三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采纳,不同意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降低处罚额度及免于处罚;四是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情节,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 10 月 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6号)、2021年10月28日《送达回证》,2021年1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施甸报废汽车接收点陈述申辩意见书的回复》、2021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二)对你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0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30000.00(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