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9号
腾冲市无害化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无害化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腾冲市无害化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渗滤液处理站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氨氮、COD)损坏,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于2019年12月停运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灿连、余在爽);2021年11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和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等为证。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 月20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撤销经济处罚,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提出与施工方工程方面的问题;二是你公司提出关于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在环评验收时,并未提出相关意见的问题。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 月 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9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22年1月25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渗滤液处理站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氨氮、COD)损坏,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于2019年12月停运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