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22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保环罚〔2021〕9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2号

 

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

2021 年11月3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俊涛(YBS13458)、倪国富(YBS13538)对保山市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厂擅自设置1个抽水泵(功率是2.2KW,流量是25m³/h)和排水管道(地埋钢管长68米,内径是5厘米;地面黑色塑料管长9米,内径是8厘米)及抽水泵控制开关,使用抽水泵控制开关将初沉池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至厂区东南侧的沟渠内,排水口有生产废水排放痕迹,沟渠内有少量饵丝。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11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11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何建标、董再奇)2份、2021年11月3日《现场取证照片》10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2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2月7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