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75号
腾冲汉腾供排水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查组对腾冲汉腾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总排放口手工监测采样次数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刘挺、何学昂);2021年11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限期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有我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5号)、2022年2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总排放口手工监测采样次数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范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