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224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保环罚〔2021〕76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76号

 

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查组对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新建的4个储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王自荣、杨兴强);2021年11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限期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有我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5号)、2022年2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新建的4个储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58341.80元)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66.00元(大写:伍仟零陆拾陆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