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224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6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0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对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芦杆河选厂及尾矿库项目”于2003年开始建设,2004年投入使用,2014年12月编制了《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杆河选厂及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使用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联合执法检查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查询问笔录》(2份:周正福、邸彦军)、2021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6份、《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杆河选厂及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部分复印件等公司相关资料等为凭。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 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0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芦杆河选厂及尾矿库项目”于2003年开始建设,2004年投入使用,2014年12月编制了《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杆河选厂及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使用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