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30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人民医院(保环罚〔2021〕6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4号

 

腾冲市人民医院: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11月26日对腾冲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医院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赵家宠、林杰);《现场取证照片》3份;《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医院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4号),2022年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鉴于你医院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诚恳并积极,根据你医院提供的《关于排污限期整改通知完成整改的情况说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你医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