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81号
腾冲县芒棒镇文轩摩托车行:
腾冲县芒棒镇文轩摩托车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一起涉废矿物油案件调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将180KG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售卖给大理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大理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吴月昌)1份;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万永建)1份;2021年11月23日、24日《现场照片说明》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8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81号),2022年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你是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