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5号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瑞段施工三标工程保山隧道斜井(沙瓦线大沙河)项目施工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根据保山市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5月1日出具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2021年4月29日执法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1〕-029号),其中清水排水口PH值为9.4;沉淀池排口PH值为11.79、悬浮物为94毫克/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5月4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8张);《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1〕-0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7〕7号)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要求举行听证,并于6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免除保山隧道斜井工区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2021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决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8日在我局“智慧环保”大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作出结论及处理意见:“该案件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对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因此,建议可适当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的;”。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