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7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74号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 25日对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设的尾矿回收综合利用车间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20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1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钢材采购收据等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4号),2022年3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公司及时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新建设的尾矿回收综合利用车间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20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48000.00元百分之一的处罚,罚款人民币6480.00元(大写:陆仟肆佰捌拾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