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华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3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39号

 

保山华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华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提交2021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8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8月24日《现场照片说明》7张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3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2月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提交2021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