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永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4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40号

 

保山永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永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保山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活垃圾处理场2021年第2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2021年7月17日)显示: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26mg/L(排放限值:100mg/L,超标0.26倍)、氨氮165.042mg/L(排放限值:25mg/L,超标5.6倍)、粪大肠杆菌>24000(排放限值:10000)、总氮204mg/L(排放限值:40mg/L,超标4.1倍)、铬0.22mg/L(排放限值:0.1mg/L,超标1.2倍)、六价铬0.094mg/L(排放限值:0.05mg/L,超标0.88倍)、铅0.118mg/L(排放限值:0.1mg/L,超标0.18倍),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8月25日《现场照片说明》5张和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4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主要内容: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你公司提出已进行整改且从事公益事业,属于政府平台公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执法人员提出你公司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听证会结论:“该案件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杆菌、总氮、铬、六价铬、铅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标准”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