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4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43号

 

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9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9月17日《现场照片说明》6张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4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2月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贮存的砂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