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623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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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粮荣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2〕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4号

 

昌宁县粮荣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昌宁县粮荣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向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了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26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F)、(昌环监字〔2021〕-155号)、(昌环监字〔2021〕-160号),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部分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具体为:

(昌环监字〔2021〕-126号)显示:烟尘120.8㎎/m³,超标1.41倍,氮氧化物432㎎/m³,超标0.44倍;

(昌环监字〔2021〕-133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F)显示:烟尘147.4㎎/m³,超标1.95倍,氮氧化物698㎎/m³,超标1.33倍,氨氮233㎎/L,超标4.18倍,总氮384㎎/L,超标4.49倍;

(昌环监字〔2021〕-155号)显示:烟尘104.5㎎/m³,超标1.09倍,氮氧化物718㎎/m³,超标1.39倍;

(昌环监字〔2021〕-160号)显示:烟尘103.3㎎/m³,超标1.07倍,氮氧化物734㎎/m³,超标1.45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的《监测报告》5份,2022年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月14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2022年1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2年4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号)、2022年4月1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查明超标原因后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