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62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保环罚〔2022〕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0号

 

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

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4月14日和4月16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排查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因地埋的柴油罐卸油管道破损,导致少量油料渗漏至右甸河(罗闸河)。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2022年4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16日《现场照片说明》4份,2022年4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出租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0号)、2022年6月1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自由裁量结果核算,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29.6万元(大写:贰拾玖万陆仟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油站应按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字〔2022〕10号)要求,立即修缮破损的柴油罐卸油管道和清理渗漏的油料,及时消除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29.6万元(大写:贰拾玖万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加油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加油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加油站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