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1号
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
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文沧铜矿选矿厂建设项目”总投资7085023元,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改建的“昌宁盛鼎矿业采矿厂建设项目”总投资6800000元,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两个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说明》11份、提取的书证8份、《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拟资产清查涉及的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构筑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保中信评报字[2022]第03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1号)、2022年6月1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自由裁量结果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二)对新建的“文沧铜矿选矿厂建设项目”处以罚款17.5万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三)对改建的“昌宁盛鼎矿业采矿厂建设项目”处以罚款16.8万元(壹拾陆万捌仟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34.3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叁仟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文沧铜矿选矿厂建设项目”和“昌宁盛鼎矿业采矿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34.3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