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2〕4号
昌宁县粮荣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向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了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26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F)、(昌环监字〔2021〕-155号)、(昌环监字〔2021〕-160号),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部分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具体为:
(一)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26号)显示:烟尘120.8㎎/m³,超标1.41倍,氮氧化物432㎎/m³,超标0.44倍;
(二)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33号)、(昌环监字〔2021〕-133号F)显示:烟尘147.4㎎/m³,超标1.95倍,氮氧化物698㎎/m³,超标1.33倍,氨氮233㎎/L,超标4.18倍,总氮384㎎/L,超标4.49倍;
(三)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55号)显示:烟尘104.5㎎/m³,超标1.09倍,氮氧化物718㎎/m³,超标1.39倍;
(四)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160号)显示:烟尘103.3㎎/m³,超标1.07倍,氮氧化物734㎎/m³,超标1.45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5份,2022年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月14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2022年1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查明超标原因后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