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62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保环责改字〔2022〕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2〕10号

 

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4月14日和4月16日对昌宁公路分局养护服务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排查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因地埋的柴油罐卸油管道破损,导致少量油料渗漏至右甸河(罗闸河)。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2022年4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16日《现场照片说明》4份,2022年4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出租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修缮破损的柴油罐卸油管道和清理渗漏的油料,及时污染。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