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2〕11号
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文沧铜矿选矿厂建设项目”总投资7085023元,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改建的“昌宁盛鼎矿业采矿厂建设项目”总投资6800000元,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两个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说明》11份、提取的书证8份、《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拟资产清查涉及的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构筑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保中信评报字[2022]第03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文沧铜矿选矿厂建设项目”和“昌宁盛鼎矿业采矿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