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号
保山日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7日9时20分至10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倪国富YBS13538、邵维锡 YBS13592对保山日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生产期间,生产线印刷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1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1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2月27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2022年2月16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