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43号
保山市鹏豪硅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日09时20分至14时05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曾广飞、战二、倪国富、胡建对保山市鹏豪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冶炼车间硅精炼包、1号炉加料口无组织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蔺以成);2022年5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