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009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西南电极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2〕3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38号

 

保山西南电极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10时15分至12时00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江虎、李晓甜、王杰平、杨俊涛、邵维锡对保山西南电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没有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2.你公司擅自将石墨电极生产线项目产生的大约2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耐火砖、废弃石墨电极粉末和废弃的焦丁粉)倾倒至厂区周边外环境。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原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保山西南电极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原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保山西南电极有限公司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即处置费用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处十万一倍的罚款。

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共计1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