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009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凯喜雅丝绸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2〕4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41号

 

保山凯喜雅丝绸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6日9时45分至11时00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张明、吴俊纬对保山凯喜雅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于2021年8月对污水排放口进行了封堵,污水排放去向由处理达标后外排变更为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目前你公司尚未开展排污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工作;2.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不够,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污水排放去向由处理达标后外排变为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卫生间冲水,该公司的排污方式发生变化,实际上减少了排污因子,降低了对周边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公司重新提交的2021年4月25日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山凯喜雅丝绸有限公司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编号:HL20210317014)及2021年12月16日保山谱利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山凯喜雅丝绸有限公司2021年自行检测报告》(编号:谱利检字﹝2021﹞-12014号)正、副本,你公司已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自行监测并达到监测频次,鉴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