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009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2〕4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44号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10时20分至13时05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曾广飞、战二、倪国富、胡建对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开采区正在进行安全隐患恢复治理,生产区因浓缩池电机故障于2022年5月9日停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1999年1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底建成开始试生产,1999年8月铁矿开采、选矿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截止2022年5月25日该建设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2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丁建波);2022年5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8月29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听证申请书》,申请我局召开拟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听证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2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2〕第0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决定于2022年9月20日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隆阳区金山路16号)举行听证会。2022年9月9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听证申请的说明》,自愿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原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