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46号
保山市中医医院:
2022 年5月22日9时45分至11时58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联合执法检查组的行政执法人员张世飞、向斌、李渊左、杨超对保山市中医医院 (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2022年8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你医院开展补充调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你医院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你医院三期工程于2016年开工,2020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截止2022年5月22日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营,超过规定的验收期限。2.你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医院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杨继渊)1份、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锐)、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022年5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22年8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锐)1份、2022年8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证。
(一)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医院迁建项目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260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其中:对你医院三期项目未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既投入运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0.00元人民币;对你医院直接主管人员王奕处罚款50000.00元人民(大写:伍万元整)。
(二)对你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三)以上2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47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