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50号
保山滇宝贡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4日9时31分至10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明(25040115009)、吴俊纬(YBS13533) 对保山滇宝贡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污水呈黑色浑浊状并伴有异味,同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申请执法监测,你公司仓库管理王金巧全程陪同检查及执法监测,并对采样过程予以监督签字;2.2022年5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对你公司2022年5月24日采样结果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2﹞-030号),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二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360mg/L,超标8.07倍,氨氮检测结果为188mg/L,超标6.52倍,色度检测结果为400倍,超标4倍。
以上事实,2022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金巧)、2022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云超)、2022年6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云超)、2022年5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2022年5月30日隆环监字【2022】-030号监测报告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8月 24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 8月 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措施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