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1号
施甸伟茂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伟茂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地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摆榔村养殖场场区东西两侧自行建设的2个收集池未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雨水汇入收集池内,池内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2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明》2份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自行建设的收集池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1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1号)、2022年9月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自行建设的收集池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