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02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5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2号

 

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地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上浪坝组坪子地养殖场存在:1.2号生化塘溃坝口、2号水泥涵管、3号碳素螺纹管污水经山水沟汇流至沙沟河;2.生化塘未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雨水汇入生化塘内,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措施;3.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2年7月21日《现场照片证明》4份为凭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建设的生化塘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及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2号)、2022年9月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书》,我局2022年9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2〕第03号),并由你公司企业负责人胡友战签收确认,你公司2022年9月22日提出《决定取消听证申请书》的申请,并于2022年9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9月29日经我局案件讨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事项如下:(一)根据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事实理由,介于你公司企业负责人胡友战于2022年才接管公司管理事务,不属于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免除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胡友战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维持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的决定;(二)对建设的生化塘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及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6月17日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以《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下达《施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环罚字〔2018〕04号)对你公司“收集池内雨污混合外溢到场外沙沟河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此次行政处罚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执行完毕;2019年7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以《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环罚字〔2019〕11号)对你公司“厌氧池内雨污混合外溢到场外沙沟河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此次行政处罚你公司已于2019年7月29日执行完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免除你公司建设的生化塘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及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一)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取得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备案证(项目代码:2016-530521-03-0-****07),备案项目编码:1653052****3052。该建设项目于2017年8月23 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施环准[2017]19号),于2017年9月10日开工建设;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接手经营并签订《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现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属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行为于原云南林然畜牧业有限公司时已经存在,现接手的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的规定。

(二)你公司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以及你公司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会议讨论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