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10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5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8号

 

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22年9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调查核实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昌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观音山,占地25亩,总投资2694.01万元,于2022年1月开始建设,于5月开始进行主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截至目前,主体工程仍在建设中,已建成垃圾接收储存和供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烟气降温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为垃圾填埋场更换了日处理能力为100立方米的渗滤液处理系统,还未建设垃圾前端收集设备、餐厨垃圾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辅助用房、厂区给排水系统及地面硬化等公用工程。该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在未通过审批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昌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封面及目录、《昌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清单、《清风(昌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清查涉及的机器设备及在建工程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正联评字[2022]第QA-034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8号)、2022年10月2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属首次环境违法,在调查核实前已编制环评文件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项目进程处于主体建设阶段,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报批“昌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处以罚款26.9万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字﹝2022﹞58号)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报批“昌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6.9万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