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34号
龙陵县环卫站:
2021年9月23日龙陵县环境监测站对龙陵县环卫站(生活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你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据2021年10月9日龙陵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1〕-79号),发现你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总氮监测值为64.2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总氮的排放值为40mg/L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年1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加增);2021年1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余柄霖);2021年1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1〕-79号)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34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2月22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4号)、2021年12月15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鉴于你厂在接到总氮超标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尾水,迅速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调试污水处理设施,对你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总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